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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电商快评】最高法首推AI裁判规则:仿冒名人带货可索赔 电商平台与技术方各负其责
网经社发布时间:2026年09月09日 15:41:31

(网经社讯)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,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。《意见》共5个部分24条,精准聚焦“AI换脸拟声”、“AI幻觉”侵权、“网络开盒”、“大数据杀熟”、自动驾驶等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。其中,针对AI“仿冒名人带货”这一新型乱象,《意见》明确亮剑: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实施“仿冒名人带货”且构成欺诈的,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据网经社不完全统计,2026年以来,抖音平台上超53.8万条AI肖像恶搞、AI著作权侵权、AI仿冒蹭热、AI侵权带货等AI侵权视频被下架,4000余个违规账号被处罚;微信视频号2万余条AI生成合成违规内被清理,3千余个违规账号被处置;7月21日至8月3日,B站清理AI违法不良内容2000余条,标识AI生成稿件24万余条。此外,小红书今年以来超过182.5万个各类违规及侵权账号被处置,其中包括5.65万篇AI仿冒公众人物笔记、1372个账号被处置。

对此,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快评供记者朋友参考。(详见#网经社 专题:https://www.100ec.cn/zt/zgffbai/

【观点一:AI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 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】

《意见》明确利用人工智能“仿冒名人带货”且构成欺诈,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。对此,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分析,该条款立足于现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惩罚性赔偿制度,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异化应用作出场景化司法明确,释放三重司法导向:

第一,技术中立不能豁免违法责任。AI深度伪造仅是行为工具,经营者不得借助技术外衣实施消费欺诈,以技术新颖性规避民事惩戒;只要行为满足欺诈构成要件,即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,消除司法实践中就AI欺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分歧,统一类案裁判尺度。

第二,强化消费者权益的数字场景保护。明确数字仿冒营销下消费者知情权、公平交易权受法律保护,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法律适用论证门槛,为受害消费者维权提供清晰裁判预期。

第三,划定AI商业应用的行为边界。对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形成司法警示,引导市场主体规范AI营销行为,同时坚持要件裁判逻辑,并非凡是存在AI仿冒外观即直接认定欺诈,仍需结合主观欺诈故意、误导结果、交易因果关系综合认定,实现惩戒违法与审慎裁判的平衡。

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天使投资人、知名互联网专家郭涛表示,该条款释放出清晰的司法信号,司法机关认定AI深度合成带来的仿冒带货,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。在消费者保护层面,明确AI仿冒名人带货一旦成立欺诈,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,改变过去仅能主张退款、损失填平的维权局面,加大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。在行业震慑层面,这会对直播产业链各方形成强约束,不论是使用AI换脸、AI拟声实施仿冒带货的商家、MCN机构,都需要预判高额赔偿的法律后果。在市场引导层面,该规则传递出技术创新不能凌驾消费者权益之上,AI工具应用必须守住诚信经营底线,倒逼市场主体完善事前审核,减少AI仿冒虚假营销乱象。

【观点二:电商平台与技术提供者须担“过错责任”】

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曦认为,在AI仿冒名人带货的治理过程中,平台和技术提供者不能以“我只是提供技术和平台”为由置身事外,但也不是一律承担严格责任,核心仍然是是过错责任与合理注意义务等基本的侵权归责原则。

李晓曦进而说道,电商平台是交易组织者、内容传播者和流量分配者,应承担与其技术能力、商业收益相匹配的责任。如AI标识责任,算法注意责任,协助取证责任,先行赔付与信用惩戒责任。AI工具提供方包括提供深度合成、声音克隆、数字人等技术服务的主体,其主要责任是:按照深度合成、生成式AI相关管理规定,对AI生成内容应添加标识。合理限制高风险用途,对于明显以仿冒特定名人形象、声音用于商业直播带货的请求,工具方应设置拒绝生成、用途限制或人工复核机制。以及共同侵权责任、合规管理和溯源机制。

郭涛也指出,电商平台应当落实事前审核义务,对直播间、短视频带货内容加强AI合成内容识别,建立仿冒名人行为的筛查机制。收到相关投诉后应当及时采取下架、断流、封禁账号等处置措施,未尽合理注意义务,则需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。在AI工具提供方层面,如果工具仅为通用技术工具,平台一般不直接对下游带货侵权承担责任;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使用者利用产品实施AI仿冒欺诈,却未采取限制措施,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。在治理协同层面,二者责任边界并不相同,平台侧重内容场景管控,AI工具方侧重产品能力约束,只有两方各司其职,才能形成全链条治理。

【观点三:最高法首推AI裁判规则 引导AI行业合规落地】

“此前我国已有深度合成相关行政法规,但缺少最高司法机关的裁判指引,实务中AI生成内容侵权、欺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。”郭涛说道,本次《意见》厘清AI技术参与民事活动时各方归责原则,明确欺诈情形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,解决司法实践裁判尺度模糊的现实问题。在行业意义层面,这份文件标志人工智能领域治理从行政监管延伸至司法裁判层面。在市场影响层面,为企业开展AI商业应用划出清晰的法律红线,减少行业对法律边界的不确定性。在长远发展层面,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,引导AI行业合规落地,对AI商业化应用具备里程碑式的指引作用。

李旻则指出,《意见》没有创设新的法律,而是立足现行法律体系,补齐人工智能新型纠纷的司法裁判适用规则。一是细化AI换脸拟声、大数据杀熟、自动驾驶等新型案件的归责标准,厘清各类主体过错的判断维度;二是明确大模型训练使用公开个人信息、开源软件责任豁免、数据权益保护的裁判边界;三是厘清AI生成内容侵权责任,明确AI参与发明创造的专利客体、发明人认定规则,回应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;四是完善涉AI案件事实查明、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规则,规制AI伪造证据、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的行为。对暂未形成共识的前沿问题予以留白,留给司法实践继续探索。

李晓曦表示,这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集中发布涉AI裁判规则,标志着中国AI司法治理从零散个案进入类型化、规则化阶段,推动平台和技术方建立合规体系。企业有了更具体的合规预期,可以在产品设计、内容审核、投诉处置等方面提前布局,降低合规风险。《意见》用具体、贴近公众利益的“AI仿冒名人带货”场景,展示了技术可以进步,但不能以欺骗和侵权为代价。司法会及时补位,让AI应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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